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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
你单位于2026年11月4****发电站取水许可申请(重新),本机关于2026年11月4日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及《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七条“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等规定,本机关认为该取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现决定准****发电站取水许可申请。许可事项和要求详见《****电站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批意见》。
****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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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