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五十四条(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及《关于贯彻落实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地块为2025年**市**区新增土地储备专项债项目二号地块(****)(以下简称“本次调查地块”),位于**省**市沾****社区****小组,占地面积75208m2(约112.81亩),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3°48′56.8117″、北纬25°34′18.9841″。地块四至范围为:东侧至交河村居民区,南至金龙西路(在建),西至映月路,北至**东路。地块历史上长期****基地,根据《2025年**市**区新增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本次调查地块北侧16.33亩(10889****幼儿园用地(080404),其余96.48亩(64319平方米)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及零售商业用地(090101),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及第二类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为******储备中心。
因地块用途变更,2026年9月,******储备中心委托**佳****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于2026年10月8日—9日对调查地块及周边700m范围进行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和人员访谈。经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环境状况可接受,****幼儿园用地(080404)及R2/B1二类居住/商业用地开发利用,无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至第一阶段结束。
本次调查工作严格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72号)及《**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要点(试行)》(云环通〔2021〕47号)等技术导则和规范开展,最终编制形成本报告,为地块开发建设及后期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