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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省水土保持条例》《****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和《****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的有关规定,市水务局在2026年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中,发****村委会****小组农村公路项目在实施水土保持方案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问题,经研究,决定对达到通报批评责任追究标准的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1.该项目自2026年1月起,未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问题性质严重,责任对象为生产建设单位:****、西双版纳香****公司。
2.该项目因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我单位于2025年10月21日下发《****水务局限期改正通知书》(景水责改字〔2025〕13号),2026年6月23日,经我单位现场复核,生产建设单位仍未完成整改,问题性质严重,属于未按要求完成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责任对象为生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西双版纳香****公司、******公司、**方郡****公司。
请水土保持生产建设单位及各参建单位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增强水土保持意识、依法依规履行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
****水务局
202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