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第三方机构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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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第三方机构的公告

根据《****信息化局 ******局 ****运输局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信发〔2026〕16号)要求,为规范、有序推动我州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全流程管理,经西双版纳州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工作推进组(以下简称“州工作推进组”)公开遴选和综合审定,现将委托西双****公司作为西双版纳州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第三方机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质条件及要求

受****必须在委托期间持续满足以下全部资质条件和要求。若委托期间资质失效,本委托将自动中止:

(一)西双版纳州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设有固定的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技术和服务工作场所和数据管理软硬件设施;

(二)配备不少于3名以****车行业法律法规、自动驾驶专业技术并相对应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具备道路交通安全风险评估、车路协同测试与应用数据全流程管理能力;

(四)足额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具备独立承担因自身技术结论不实、履职不当造成的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委托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范围及职责

西双版纳州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第三方机构,主要负责协助州工作推进组开展相关工作,并配合县(市)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受托第三方机构在论证评估、技术服务、数据安全、监管平台等范围内提供辅助类工作,不具有独立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权,职责如下:

(一)负责协助开展西双版纳州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产业规划咨询、技术支撑服务、数据平台建设等工作。

(二)负责协助州工作推进组对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测试与示范的全过程管理;协助县(市)开展申请主体申报材料初审;协助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道路(区域)的论证和评估;

(三)负责协助对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受理、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估论证、测试与示范应用跟踪、数据采集分析、无人驾驶装备临时编码制作与牌号发放、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协助做好州工作推进组安排的其他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工作。

三、禁止行为清单

受托第三方机构严禁实施下列行为,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委托关系:

(一)超出本委托函载明工作范围及职责开展工作,私自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强制整改等行政类意见;

(二)未经州工作推进组同意擅自将本委托项下全部或部分工作转委托其他单位、个人;

(三)未经州工作推进组审核确认擅自组织申请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

(四)申请测试、示范应用主体与受托第三方机构存在股权、人事或商业利益关联;

(五)向申请测试、示范应用的企业收取除第三方技术评估、检测服务、临时编码号牌制作(收费标准须经物价部门核准并向州工作推进组备案)以外的其他费用;

(六)篡改、删除、隐匿测试车辆运行数据、企业申报材料、技术评估原始记录;

(七)泄露企业商业信息、自动驾驶核心技术、涉密测试数据。

四、考核与退出

(一)州工作推进组对受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流程监督管理,每半年开展一次履职专项核查,每年组织一次年度综合考核;

(二)受托第三方机构出现出具虚假评估/检测报告、重大履职失职、违规收费、数据泄露、擅自转委托等情形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州工作推进组有权单方终止本委托、取消第三方机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三)若后续**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测试及应用相关业务工作发生重大调整,州工作推进组可依照国家、省、州相关规定,对本委托事项予以调整、变更或撤销;

(四)委托关系自发函之日起有效,委托有效期两年;是否延续委托,拟到期前30日双方另协商确定;若需持续委托,在同等遴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本次受托第三方机构。

五、权责与法律约定

(一)受托第三方机构仅以州工作推进组名义开展事务辅助工作,不具备独立行政主体资格;

(二)受托第三方机构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对外行政法律责任,****机关依法承担;委托机关可依据另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就受托第三方机构过错造成的损失向其追偿;

(三)受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州工作推进组发放的无人驾驶装备临时编码号牌,依据《西双版纳州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相关权利义务关****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四)受托第三方机构须严格按照《西双版纳州智能网联汽车与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范履职,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与工信、**、交通运输等部门协同联动,主动对接各相关单位需求、细化工作流程,高质量提供配套服务;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各项规范,全程保障测试数据、企业信息安全。

六、监督与举报渠道

在委托期内,受托第三方机构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禁止行为清单相关行为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等情况,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渠****办公室****信息化局)举报。

(一)信函渠道:**省**市景德路32号(****信息化局原材料与装备工业科),邮编:666100;

(二)电话渠道:0691-****105,0691-****179(传真);

(三)电子邮件渠道:****@163.com。

****信息化局

******局

****运输局

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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