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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公司:
2026年10月16日,****公司邮寄了《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学院石林校区工程项目(一标段)有关材料。因你单位拒绝接听电话,且无人签收,邮件于2026年10月19日退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将该通知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请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逾期不提供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附件: ****劳动保障监察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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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