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省**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按照《**省**县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以及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本规划根据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区域零售点规划数,并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是指最小单元网格内可设置零售点的数量。总量规划数是指**县辖区范围内所有单元网格零售点规划数之和。
除本规划规定的特殊区域外,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热度、消费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零售点间距。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
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
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八条 火车站、汽车站、殡仪馆等相对封闭的内部等候区,可设置2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新增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第九条 辖****加油站(含服务区),可设置2个零售点,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及总量规划数限制。
第十条特殊场所规划
辖区内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休息室、办公场所等辅助设施面积)达到800㎡****商场、200㎡****超市或50㎡及以上的烟草专业店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距离限制,单独设置一个零售点。
上述许可的零售户户数控制在全县零售户总数的1%以内。
第十一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单元网格等情况详见《**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及《**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 3)。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等或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机关内部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八****小学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100 米以内,****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50米以内,****幼儿园学生正常出入的校门口(含通道)30米以内。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办理条件可适当放宽: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遗属指:父母、子女、配偶);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本人(残疾人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
1.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级、二级;
3.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以上特殊群体申请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本规定政策,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省内仅适用一次。
第十四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变更到本单元网格内新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申请变更到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五条 ****幼儿园**、改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申请歇业并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50%执行。
在本县其他单元网格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六条在**辖区范围内连续经营5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无涉烟违法违规记录的持证户,因租金上涨、租赁期满(持证人应当提供租赁合同原件)等客观原因不能在原核定地址经营,经营主体未发生改变,在办理许可证歇业后6个月内,持证人申请在原单元网格新址上新办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和排队轮候限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根据最新规定进行调整,及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公示后实施。
第十九条 对暂不符合本布局规划条件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排队轮候制度详见《**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 5)。
符合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形且不受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人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学校、****学校、****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 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省**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于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24年12月18日起施行的《**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大烟专〔2024〕2号)同时废止。
附件:
1.**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2.**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3.**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网格示意图
4.**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
5.**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
附件1
**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
根据**省**县辖区实际情况,现明确《**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七条中有关的“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如下:
一、测量规则
(一)现场核查零售点间距的测量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为总体原则,其他未穷尽列举的情形均参照本原则测量。
(二)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距离测量标准的测量工具。
(三)“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周边已设最近的零售点)之间按“门边到门边”原则进行测量。测量数据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如“30.0米”或“100.0米”。
(四)实地测量时,由两名及以上烟草专卖执法核查人员在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见证下完成。最后由申请人或代理人对测量工具、测量过程、测量结果进行书面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由见证人签字。测量过程应当全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
(五)测量间距距离时,测量结果介于零售点间距距离的标准值正负百分之二范围以内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该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实地测量一次,以最后一次测量结果为准。测量时,申请人或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和烟草专卖执法核查人员须同时全程在场。
****政府有关部门在街道或道路中设置的行人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测量时应当按道路交通规则绕行。
(七)不视为障碍物的情形:在通行道路上临时设置的安全设施;临时放置的建筑材料、物品、车辆等;擅自设立、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物体等;以及因施工影响通行的围挡设施。
二、测量标准
(一)店面同一侧无障碍物距离测量示意图,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如图1)
图1
(二)店面同一侧有障碍物距离测量示意图,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d+e。(如图2)
图2
(三)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异侧无障碍物,且道路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和斑马线情形,可安全步行的。
1.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对称的,间距=a(如图3.1)
图3.1
2.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不对称的,间距=b(如图3.2)
图3.2
(四)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异侧存在障碍物的,测量按直角分段绕过障碍物测量,分段距离之和即为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间的距离。间距=a+b+c(如图4)
图4
(五)店面背靠背距离测量示意图,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如图5)
图5
(六)店面隔着街道转角的,分别计算沿街店面的两边距离再相加,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如图6)
图6
(七)十字路口
1.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在十字路口中轴线同一半侧的道路对侧的,可参照道路对侧情况进行测量,按申请点门边至零售点门边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测量。具体测量办法视有无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以及障碍物情况而定。(如图7.1)
图7.1
2.十字路口对角(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
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十字路口对角位置的,且路口中间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应按照交通规则,通过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按申请点门边至零售点门边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测量。(如图7.2中存在a、b两条线路,取其中一条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线路测量)
图7.2
3.十字路口对角(无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
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十字路口对角位置的,且路口中间未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按申请点门边至零售点门边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测量。(图7.3)
图7.3
****学校、幼儿****学校正常出入的校门口。有多个进出通道口的,选择距离零售点最短的进出通道口的门边,作为测量起始点。
****学校、幼儿园通道口之间距离测量示意图。(如图8)
图8
(九)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道路隔离情形的:
1.主干道上有禁止行人行走隔离带的(包括禁止通行的双实线、单实线等交通标志),测量从隔离带最近开口处过斑马线、**等行人可安全步行通道,以直线距离为测量标准,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如图9.1)
图9.1
2.无隔离带(包括无任何禁止通行交通标志的路段或有可通行的单虚线),但两个零售点之间有斑马线的,按照“边对边”过斑马线垂直距离为测量标准。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如图9.2)
图9.2
(十)各类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内部距离测量示意图,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距=a+b+c。(如图10)
图10
(十一)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的经营场所之间有台阶、楼梯的,以其平面坡长进行测量;有电梯的,以层高进行测量;楼梯与电梯并存的,以最短距离的为准。(如图11)
图11
(十二)申请点或零售点多门情况
申请人经营场所门面多面(多间)贯通且多面经营的,测量起始点的选取规则是:申请人与参照零售点之间距离最近的门面为起始点测量。
1.道路同侧情况
申请点出入口较多,取与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最短的出入口进行测量。(如图12.1)
图12.1
2.十字路口情况
(1)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在十字路口中轴线同一半侧的道路对侧的,取申请点至零售点最近一侧的门边,测量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具体测量办法视有无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路段以及障碍物情况而定。(如图12.2)
图12.2
(2)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十字路口对角位置的,且路口中间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应按照交通规则,通过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按申请点最近一侧门边至零售点最近一侧门边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如图12.3存在多条线路取其中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线路测量)
图12.3
(3)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位于十字路口对角位置,且路口中间未设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最近一侧的门边,测量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如图12.4存在多条线路,取其中一条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线路测量)
图12.4
(十三)封闭式小区内部、广场等区域零售点的间距测量方法均以原设计道路、人行通道正常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十四)特殊地形测量:因地形、地貌或设计等原因导致道路、通道成不规则形态,通过前述方法无法测量的,以可安全步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附件2 **省**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
单位:**县烟草专卖局(盖章) 公示时间:2026年9月1日-2026年9月30日
| 单元网格划分 | 单元网格数量 | 单元网格内距离 | 备注 | ||||
| 序号 | 名称 | 规划数(个) | 当前实际数(个) | 剩余数(个) | 零售点间距(米) | ||
| 1 | **镇 | 223 | 187 | 36 | 40 | ||
| 2 | **桥回族彝族苗族乡 | 54 | 51 | 3 | 40 | ||
| 3 | 玉碗镇 | 47 | 45 | 2 | 40 | ||
| 7 | 翠华镇 | 218 | 209 | 9 | 40 | ||
| 8 | 悦乐镇 | 121 | 116 | 5 | 40 | ||
| 9 | 寿山镇 | 102 | 96 | 6 | 40 | ||
| 10 | 天星镇 | 215 | 209 | 6 | 40 | ||
| 11 | **镇 | 77 | 75 | 2 | 40 | ||
| 12 | 高桥镇 | 75 | 73 | 2 | 40 | ||
| 13 | 木杆镇 | 104 | 101 | 3 | 40 | ||
| 合计 | 1236 | 1162 | 74 | ||||
备注:1.本公示表的数据根据本县零售点布局规划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
2.每季度根据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对本表中的数据进行动态调整,规划数相应进行动态更新,以每季度最后一次公示的数据为准。
3.本数据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870-****646。
附件3
**省**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