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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6年10月16日,我局对《长江支流漾弓江(**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一期)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示日期为2026年10月19日——2026年10月27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传真):0888-****124
通讯地址:**省**市古****路
邮编:6741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发文日期 |
| 1 | 长江支流漾弓江(**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一期)建设项目 | 丽环审〔2026〕15号 | 2026.****.16 |
附件:****关于长江支流漾弓江(**段)水生态环境修复工程(一期)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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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