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为有效推进**云**光项目一期竣工验收,顺利进行项目相关不动产权办理工作,维护购房群众利益,督促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主体责任义务,现公告如下。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的规定。
请你公司于2025年4月20日前,委派该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到场(如该项目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不能到场,出具相关情况说明,并委派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到场参与),协助配合完成**云**光(一期)项目验收工作,并按规定出具相关验收意见,如你公司拒不配合,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公司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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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