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程序,完善环评审批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审批管理。
第四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二)对不属于****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予受理,并告****机关申请。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补正。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纸质受理通知单。纸质受理通知单可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现场取件、邮寄、传真等方式送达。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负责审批的股室应当及时将案****生态环境局**分局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时,建设项目存在的“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审批部门应当受理,并按程序开展审查审批工作。
第六条 ****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众参与说明(报告表项目除外)、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七条 ****对受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并行审查制,由技术评估单位、相关业务股室分别提出意见。重大复杂项目可视情况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开展技术评估。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并对技术评估意见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
第九条 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制定评估工作规范,明确评估流程、评估方式、评估标准及依据、评估责任等内容,并报****备案。
第十条 ****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技术评估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不得向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收取或者转嫁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技术评估机构和专家应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专家在评估评审时应独立、科学、公正地开展工作,专家意见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在受理公示、拟审查公示期间,公众反馈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对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进行专题论证、听证。论证、听证结论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依据。
第十三条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拟审查意见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国家规定需保密的除外。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审批股室根据集体审定意见,起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报分管副局长签发。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申请撤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的,****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申请撤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三次的,不再受理其报批申请。
第十六条 ****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诺审批时限在法定审批时限内压缩,环境影响报告书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不超过七个工作日。需要进行听证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查审批期限内。
第十七条 经集体审定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不予批准情形,经技术评估或集体审定未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告知建设单位法律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 ****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后,****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审批部门和技术评估机构应规范工作流程并存档备查,实现全流程可追溯。按照《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令第43号)的要求,对行政许可各环节产生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文件材料齐全、完整。行政许可过程中产生的专家意见、评估意见等过程性文件材料不得对外公开。
第二十条 ****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的需要及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快审批。对不符合受理/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以视情况将不予受理/补正通知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等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