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按照《自然资****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有关部署,在**县辖区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征集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回收购土地范围
本次申报收回收购的存量闲置土地,须在2024年3月31日之前供应,纳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存量闲置土地清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优先);
(二)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
(三)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
(四)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
(五)其他用途的土地。
二、确定方式
根据申报情况和工作需要,******局结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存量闲置土地清单,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确定拟收回收购意向地块和时序安排,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
对已确定收回收购并纳入土地储备计划的地块,由县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对拟收回收购地块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由县议事机构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政府批准确认予以收回收购。
三、申报时间和方式
(一)申报时间
2025年3月14日-2025年3月18日。
(二)申报方式
凡有收回收购意向的申报企业请于2025年3月18日18:00时前填写《**县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见附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公章后,并将相关资料提交至****412室(联系人:沈先生;联系电话:153****1156;联系地址:****中心3号局级办公楼)。
四、提交资料清单
(一)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意向申请书;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不动产登记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若未办理土地登记可不提供;
(四)收回收购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需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及分割意向方案;
(五)出让金发票、购地相关税、费等票据复印件;
(六)无抵押证明、无查封证明,涉及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权利人同意收储证明;
(七)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涉及收回收购土地的必要资料。
五、声明
本公告仅为信息发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要约或承诺,申请是否被接受,以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为准。公告未尽事宜,由****负责解释。
附件:**县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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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