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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自然资决〔2024〕7号
熊世灿:
你于2024年11月11日提交的**县**2023-G-25号宗地改变土地用途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11月11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申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也未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申请宗地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核发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412****中心3号局级办公楼)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收件人(单位)签名或盖章:熊世灿
收件日期:2024年11月11日
行政审批执法人员(签名):曹 剑,证号:250****4032
沈庆良,证号:250****4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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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