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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33号)、《中华人民**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0号)、《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规定,经我局审核,****申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变更符合条件要求,同意予以变更,现将相关变更信息予以公示。
序号 | 申请单位 | 变更事项 |
1 | **** | 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占明 |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4年8月21日—2024年8月27日)。****诊所公示内容持有异议的,请在****卫生健康局反映,联系电话:0876-****263,****471,通讯地址:富**普厅南路4号,邮编:663400。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应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线索不清的匿名信和匿名电话,不予受理。
****卫生健康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