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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提出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申请,经资料审查符合变更条件,现将拟批准变更事项公示如下:
单位名称:****
机构类别:乡镇卫生院
机构地址:富**里达镇通富街10号
核准事项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原医疗机构名称:****卫生院
****医疗机构名称:****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2023年12月7日—2023年12月13日)。对****拟变更事项持有异议的,请在****卫生健康局反映,联系电话: 0876—****263、 ****471,通讯地址:富**普厅南路4号,邮编:663400。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应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线索不清的匿名信和匿名电话,不予受理。
****卫生健康局
2023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