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发改规〔2022〕1号)已于2022年4月6日公布。根据《****委员会 ****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水利厅关于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3〕654号)及《****委员会 ****财政局 ****农业农村局 ****水利局 关于抓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任务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23〕318号)中关于“制定农业水价应公布每立方米价格不再公布每亩价格,引导农户按用水量交费;不具备终端用水计量条件的,可实行计量点按量计费、终端按亩分摊,积极推进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要求,现对我县农业用水价格执行标准作如下补充:
一、农业用水价格执行标准
(一)县属水利工程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按计量进行征收,农业用水单位供水定价0.39元/立方米;不具备终端用水计量条件的,可实行计量点按量计费、终端按亩分摊。
(二)县属水利工程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政府指导价:实行计量收费的农业用水单位供水定价0.125元/立方米;不具备终端用水计量条件的,可实行计量点按量计费、终端按亩分摊。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在不高于成本价0.125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各灌区可结合本地区水**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用水户承受能力等情况,在确保工程正常运行维护的基础上,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三)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根据工程供水成本测算结果和水价改革有关规定,结合灌区水**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县属水利工程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按两步分步实施,第一步:2021年-2024年,农业供水价格0.32元/立方米;第二步:2025年1月1日起按农业供水价格0.39元/立方米执行到位。
二、推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多用水多付费、少用水少付费、节约用水得补贴”机制。在具备精准计量的条件下,应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根据**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灌溉试验,科学确定不同作物用水定额标准,对超定额(计划)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其中,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部分加价200%水价。
三、农业用水价格执行范围
鉴于我县水利工程建设年代、供水成本、库容量、沟渠大小、灌区不尽相同,为便于全县统一管理,避免灌区与灌区之间产生矛盾,同时充分考虑各行业代表意见和群众的承受能力,**12个乡镇农业用水实行全县统一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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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19日